1935年 | 《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 | 旨在简化公用事业公司的组织结构,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通过州和联邦法规建立有序有效的国家公用事业系统;它打破了一些控股公司对美国电力生产的控制力 |
1978年 | 《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 | 该法案颁布于1970年代的美国能源危机之后,旨在鼓励节电、热电联产、开发可再生资源,并鼓励发电侧进行自由竞争 |
1992年 | 《能源政策法》(EPA92) | 旨在减轻美国对进口能源的依赖,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以及促进建筑物节能的各种措施,转移了证交会对电力工业监管的权利,扩大了FERC的权利 |
1996年 | 888法案 | 通过开放无歧视性输电服务促进批发市场竞争,帮助公用事业和输电事业收回滞留成本。在该法案颁布后,首次阐述了独立系统运营商的概念 |
2000年 | 2000法案 | 在该法案中,委员会鼓励自愿地成立区域传输组织,以在整个北美(包括加拿大)的区域范围内管理传输网,还描述了实体成为区域传输组织必须满足的十二个特征和功能 |
2015年 | 《能源政策法案》(EPA05) | 进一步赋予了FERC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权利,如可以通过强制性可靠性标准保护高压州际传输系统的可靠性,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执行了更加广泛的管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