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 | 《电力法》 | 一方面标志着电力所有权从“公有化”到“私有化”的转变,另一方面构建了独立的监管制度,并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予以确认 |
1998年 | 《竞争法》 | 首次对《电力法》与《天然气法》对内容进行修订,要求电力公司的每项的业务(例如供电或配电)都应拥有单独的许可证,同时还对卡特尔作出初步的定义 |
2000年 | 《公用事业法》 | 通过该法案美国建立并规定了天然气与电力市场管理局的职能。此外该法案还进一步对《电力法》与《天然气法》进行了修订 |
2002年 | 《企业法》 | 对《竞争法》中有关卡特尔对内容进行更详细的阐述,为OFEGM提供更强硬的权力来控制操纵市场价格和操纵投标等反竞争的卡特尔行为,旨在保持企业在合并过程中的可竞争性 |
2008年 | 《防止误导性营销法规的业务保护》 | 该法案作为电力市场各主体之间交易的监管依据,指出企业不能发布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广告以此来伤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
2015年 | 《消费者权益法》 | 该法案主要作为电力市场售电侧的监管依据,提出一种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